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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2013-10-30 11:12:4022089 浏览/0 评论新闻来源:分享
 

为认真贯彻《保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涉及国家秘密安全,根据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室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涉密科室确定涉密计算机,并确定专门涉密人员管理。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四、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五、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六、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七、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十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三、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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