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国务院公布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公布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06-23 00:00:003548 浏览/0 评论新闻来源:分享
国务院公布国家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

相关资讯

华夏收藏网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收藏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如需获得合作授权,请联系:dmj@cang.com。

获得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收藏网”。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华夏收藏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凡来源为华夏收藏网合作媒体的转载稿件,华夏收藏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需转载,请自行与来源方获取版权。

发表评论
登陆后才能发表评论,请登录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