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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交易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的公告
2017-08-21 13:36:0341714 浏览/0 评论新闻来源:分享

各位藏友:

近期有发现有商家上传有中央发文的公文文件,这与我平台一直遵守国家各项法规秩序的前提下经营的理念相违背。现就关于严禁交易、发布国家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物品事项,发布公告如下:

1、任何人不得通过本网站交易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资料、各类地图或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物品;

 2、各商家友不得在网站上发布出售、交易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资料、各类地图或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物品的信息。如有已经发布的,应当立即自行删除,平台也将再次清查

 3、任何人持有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资料、各类地图或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物品,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动上缴当地保密局或者公安机关;如有违反,发布者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涉及内容:

   涉密类:

1、 解放后出版印刷的封面、封底或内页标有"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的图书、 文件、资料、地图。

2、 解放后出版印刷的有关军事、公安等工作的一切非正式公开出版物和资料,包括各军区、各军种作战部、情报部、军训部以及指挥学院编印的军事资料和内部教材。

3、 解放后出版印刷的有关军事、公安方面的内部出版物,包括封面、封底或内页标有"内部发行使用"等字样的图书资料。

4、 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密类图书资料。

 违禁政治类:

 1、"文革"后出版印刷的涉及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当前政府的一切非正式出版物和资料,以及正式出版后被国家禁止发行的出版物和资料。

 2、中国香港、台湾和其他国家、地区出版的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出版物和资料。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出版物和资料。

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款:

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此文件下达起,凡再有涉及到以上内容文件的,一旦发现直接封号处理。

特此公告

                                                                                                                                                    华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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