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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执法不能打击民间收藏
2004-08-27 00:00:004414 浏览/0 评论新闻来源:分享
(收藏拍卖导报2004年8月26日报道)在我国,立法本意有时和执法结果相去甚远,而民间收藏的特殊意义尚未得到广泛认识。因此藏界人士呼吁——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刑法研究所所长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马登民: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 岳 成:国家一级律师 付立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黄效东:北京报国寺文化市场总经理 安志跃:北京古玩城古典家具市场经理 吕 平:古典家具收藏家 经营者 于 娜:本报记者 记 者:日前,本报就广西玉林市容县收藏者陆汉梧因收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触犯刑法一事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民间收藏与法律规定真的相抵触吗?非法收购珍稀植物制品行为是刑法要严厉制裁的,那么民间正常的收藏交流活动能看作是非法收购吗?法律出台之后,作为收藏者,怎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法律本身能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案吗? 如何处置珍稀植物制品? 黄效东:珍稀植物保护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收藏者如何过渡,执法人员如何执法,都值得探讨。 广西收藏者陆汉梧的事情一经报道,很多民间家具收藏者表现不一。一些老到的收藏者甚至不以为然地说,玩了20多年家具,这还是头一遭听说治罪的事;也有些收藏者一下子不知如何是好,昨天还畅通无阻,怎么今天就有可能触犯法律。事实上,绝大多数人对珍稀植物要保护是拍手称赞的。但猛然间出了这么一档事,大家还真有些拿不准。记得两年前,某市为了治理市容,明令禁止电动三轮车的经营、行驶,一下子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有些经营商户当时就抱怨说,1个月前刚办下来的营业执照,还没等捂热就成了废纸。这个事例看上去和民间收藏有些不沾边儿,但有共同的地方——如何过渡、如何执法。 曲新久: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民间藏品,并不意味着对现有森林资源的破坏。 对于民间收藏的文物而言,可以按照文物法的规定,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流通。像被视为文物的明清家具,由文物经营单位、拍卖企业等来买卖,这与破坏森林资源没有关系。大家应该明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本意是要保护现存的珍稀植物,但并不是一概不能利用。事实上,这些珍稀植物当中有的是允许利用的,有的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利用,比如一些名贵中草药,不是特别濒危的是可以进行药材经营的。 阮齐林:如果物种已经不存在了,只是作为一种文物来交易,那就不涉及环境保护的问题了。 我们应该有环境保护的意识,当然也包括收藏者。在利益驱使下,人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去采伐珍稀植物的,甚至以生命作代价。如果我们光是保护存活的植物,不处罚珍稀植物制品的交易,一些逐利的人就会打正在生长的珍稀植物的主意。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现在执法不严的话,许多珍稀植物就要面临绝种了。到那时再严打,显然就晚了。就拿打击非法象牙交易为例,无论谁买卖象牙都是付之一炬。作为收藏家,如果有这个环保观念,在收购一些珍稀植物制品时有根弦,那样才会有利于珍稀物种的保护,否则我要你也要,来来往往肯定就会威胁到物种的生存。当然,这个观念人人都要加强,但是这和犯罪不一定有直接关系。 吕 平:如何更好地维护这个市场,法律应当正视。 收藏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触雷",而且是刑法,这听起来还真让人一时难以理解。但法律是严肃的,而民间收藏市场却是非常活跃的、非常大的,如何做才不触犯法律,这不仅是收藏者应该正视的,法律也同样需要正视这个问题。我想,很多收藏者都会有我这样的想法:中国古典家具是中国特有的,不像象牙制品外国也有。但有着几百年历史、文化的珍稀古典家具,许多都面临着被遗弃、被烧毁的窘境,如果没有家具收藏者的走街串巷,今后人们是很难一睹古老家具的风采。应该说,多数家具收藏者是在传承文化。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不是也应该面对现实,法律也有责任维护好这个文化传统,不能为了法律而法律。 安志跃:已成事实,难道就让它们一直闲置下去吗? 不利于珍稀植物保护的乱砍乱伐,肯定要严厉打击。但如果把已制成的成品毁坏,是不是欠妥?再打个比方,如果一棵树已经死了,宁可让它在那里烂掉我们也不管,是不是不合适?所以这里有个合理运用的问题。但怎么利用起来更合理、更合法?是通过拍卖公司的手段还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手段呢?值得探讨。 马登民:对珍稀植物的保护确实有一个分级问题,合理的利用,这本身也可以促进物种的繁荣和发展。 国家所保护的珍稀植物也存在级别问题,有一级、二级之分,因而保护、利用、不可利用的要求也不一样。有的是濒临绝迹的,有的是可以利用的。虽然事实上往往是相反的,但理想的方向还是应该充分利用,当然这里有个大前提,不能威胁存活植物的生存。 哪些珍稀植物制品可以收藏? 马登民:新旧是有界限的。 关键要看收购的是新的制品还是旧的制品,从2002年12月28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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