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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收藏文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时文物收藏单位有何义务?为什么?
2004-09-02 00:00:006728 浏览/0 评论新闻来源:分享
什么是捐赠?什么是借用?民间收藏文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时文物收藏单位有何义务?为什么? 答:《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一)关于捐赠 该条所谓"捐赠"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公益目的,自愿、无偿地将其所有的文物捐献赠与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行为。捐赠有四个特点:一是,捐赠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捐赠的成立,不仅需要捐赠人表示把自己的文物无偿让与受赠人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需要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此项文物。二是,捐赠合同是无偿合同。捐赠人将文物捐赠给受赠人,受赠人不必支付对价。三是,捐赠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捐赠自捐赠人交付约定文物后生效。四是,捐赠一般附有条件。由于捐赠人捐赠财产一般出于公益目的,因而捐赠合同往往附有一定的条件,即要求受赠人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目的、用途管理和使用财产,处置财产也要遵从捐赠协议的要求。 (二)关于出借 该条所谓的"出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文物无偿提供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研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行为。出借有以下四个特点:1、在出借的情况下,文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改变,文物的所有权人仍是出借人即出借文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出借行为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借用人即文物收藏单位无需向出借人支付任何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对价。3、文物出借的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即借来的文物应用于展览、研究或其他公益用途。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将借来的文物用于向公众展览或者进行研究,否则出借人可以索回。4、借用人仅限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非文物收藏单位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借用文物,不属该条规范之列。借用人是否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该条不加限制。 (三)接受捐赠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义务 捐赠人捐赠财产一般出于公益目的,因而捐赠合同往往附有一定的条件,即要求受赠人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目的、用途管理和使用财产,处置财产也要遵从捐赠协议的要求。就文物的捐赠来说,捐赠人一般会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受赠人对捐赠文物的保管义务和向公众展示的义务。因此,该条第二款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妥善收藏、保管义务要求受赠的博物馆、图书馆等收藏单位按照文物的性质、特点以及收藏、保管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收藏、保管措施,避免因收藏、保管措施不当而对文物造成损害。展示义务是指受赠的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博物馆的宗旨将文物向公众展览、展示,以实现捐赠的公益目的。 另外,虽然该条对借用民间收藏文物的情况下文物收藏单位的义务未作规定,根据合同法关于借用合同的一般原理,文物收藏单位也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借用合同双方对借用的用途有约定,文物收藏单位还应按约定利用借来的文物。 (刘晓霞) 中国文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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