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
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
2003-07-05 00:00:003523 浏览/0 评论新闻来源:分享
1964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由文化部颁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内的古遗址、古墓葬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重要发现和收获及时报告文化部。如高等学校或其他单位拟对古遗址、古墓葬进行调查,必须征得调查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将调查的重要发现和收获及时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三条 古遗址、古墓葬的发掘工作,必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能进行: (一)为解决学术问题进行的考古发掘; (二)在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国防、城市建设等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配合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 第四条 各文物管理委员会、文物工作队、博物馆、高等学校和学术团体等单位,为解决学术问题,拟对某古遗址、古墓葬进行发掘时,必须经发掘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征得发掘地点的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同意,报请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批准并发给考古发掘执照后,始得进行发掘。 私人或私人组织的团体,不得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工作。 第五条 前条拟发掘的单位,必须填写申请书一式3份,报请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二)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附草图); (三)发掘的时间或期限; (四)发掘的学术目的、要求和计划; (五)发掘的设备准备情况; (六)对可能出土的文物进行保护工作的技术准备情况; (七)领队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业务工作经历和所受专业训练; (八)一般工作人员和需要劳动力的数量。 第六条 为解决学术问题进行的发掘工作中如有重要发现,应立即报告文化部和中国科学院。在发掘进行中,文化部和中国科学院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有经验的人员指导工作。 第七条 为解决学术问题进行的发掘工作结束后,发掘单位应及时作好土地平整工作。 第八条 为解决学术问题进行的发掘工作结束后,发掘单位应及时提出发掘情况的报告,报请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发掘情况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发掘计划完成的情况; (二)发掘工地平面图、典型部分的剖面图; (三)重要遗物、遗迹的照片; (四)发掘的初步学术成果。 文化部或中国科学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阅发掘单位的原始记录。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的考古调查、发掘年度计划,应与文化部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以后,由文化部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协助进行。 地方考古研究机构的考古调查、发掘年度计划,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以后,报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条 一切发掘单位在写完发掘学术报告后,应将出土文物(指完整器物和可以粘对成形的碎片)和标本(指可供研究用的碎片)移交发掘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保存。旧石器时代的文物标本,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研究工作,可以暂缓移交。发掘单位因学术研究或教学需要的部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调拨;发掘单位需要一部分文物时,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协商解决,如所需文物特别重要或在协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应报请文化部决定。 第十一条 凡在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配合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除应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八、九条的规定办理外,发掘计划由发掘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发掘,须经国务院批准,其发掘计划应报文化部审核批准。 发掘工作中如有重要发现,应立即报告文化部。在发掘进行中,文化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有关人员协助。在重点地区的发掘工作结束后或告一段落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发掘经过、收获和成果,报告文化部。 第十二条 在考古调查工作中,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对一部分古遗址进行试掘,应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试掘可能会损坏古遗址,应从严控制。在一个古遗址内,一次试掘的面积以100平方米为限,超出100平方米即须按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对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进行试掘时,不论面积大小,一律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禁止对某古遗址进行试掘。 对古墓葬不准试掘。 试掘出土的文物和标本,应移交发掘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保存。 第十三条 古遗址、古墓葬因雨水冲刷或其他原因造成塌陷或暴露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救,并报文化部备案。抢救范围应以在短期内有坍塌、破坏危险的<

相关资讯

华夏收藏网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收藏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如需获得合作授权,请联系:dmj@cang.com。

获得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收藏网”。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华夏收藏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凡来源为华夏收藏网合作媒体的转载稿件,华夏收藏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需转载,请自行与来源方获取版权。

发表评论
登陆后才能发表评论,请登录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