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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票选题的若干规定
2003-07-28 00:00:005518 浏览/0 评论新闻来源:分享
关于邮票选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票是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邮票的发行是政府职能的体现。发行邮票要保证邮政通信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到集邮爱好者的需求。   为保证邮票选题的科学性、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票题材的范围应包括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自然风貌等各个方面。邮票的选题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重大事件,宣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成果,宣传我国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锦绣河山以及各民族的民俗民风;同时,也要适当介绍国外的事物,宣传全人类的文明成果。   对不同类别的选题应统筹兼顾,按照适当的比例均衡安排。   第三条 邮票选题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邮票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即:邮票的主题属于肯定的、歌颂的性质,不属于否定的、批判的性质;邮票的图案表现健康的、美好的事物,不表现颓废的、丑陋的事物。   邮票只表现在发行日时已实现、已完成的事物,不表现未实现、未完成的事物,如规划、计划、未建成的项目等。   邮票只表现已有科学定论的事物,不表现在学术上尚有争议的事物。   邮票不进行商业性的广告宣传。   不发行在世人物的邮票。   第四条 邮票的发行频次为:普通邮票一般5年左右发行一套遇有邮政资费调整可根据需要提前或推后;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一般每年共发行20套左右,总图数80个图左右,最多不超过100个图,其中小型张不超过4个图。   第五条 邮票选题的确定应保证设计和印制的周期。周期不足15个月的选题,除极特殊情况外不予安排。   第六条 邮票选题的确定应符合邮票的特点。邮票仅以图像表达其内涵,且以原稿缩小印刷的效果予以体现,表现力有一定的局限性。极难表现的题材一般不列入选题。 第二章 纪念邮票的选题   第七条 纪念邮票是为纪念某个著名人物或重大事件包括节日、会议、活动等而发行的一种邮资凭证。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数安排须从严掌握,有些题材可改为相关内容的其他类邮资凭证在纪念日予以发行。   第八条 人物纪念邮票,按党和国家领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爱国民主人士、科技文化名人、近代史和现代史上的重要革命家、历史名人、外国名人等系列分别发行。   第九条 党和国家领袖 指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伟人纪念邮票,在诞生一百周年纪念日予以发行。根据中央纪念活动的需要,在其他纪念日如逝世一周年和诞生××周年纪念日如有必要发行纪念邮票,经请示中央后予以安排。纪念邮票的内容,报中央或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纪念邮票,商有关部门后确定不同专题的人物名单,报中央审批后予以发行。纪念邮票的内容,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发行方式为几个人一组,选择与该专题人物相关的时机,或配合相关重大活动时予以发行。   第十一条 近代史和现代史上的重要革命家、爱国民主人士、科学文化名人,中华民族文明发展史上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科学家、文学艺术家、军事家,以及其他中外名人的纪念邮票,商有关部门后按照不同系列确定人物名单,报中央有关部门审定后予以发行。发行方式与第十条相同。   属于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人物纪念邮票,如因党和国家举办重大纪念活动的需要,发行方式酌情掌握。   第十二条 关于事件纪念。纪念邮票所纪念的事件,必须是对全国、全民、全社会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十三条 关于节日纪念。建党、建国、建军逢整十周年纪念日时,发行纪念邮票,也可发行相关内容的其他类邮资凭证。其他节日,包括国际性、全国性的节日和地方性、专业性的节日,不发行纪念邮票。   第十四条 关于会议纪念。各类国内会议和国际会议,原则上不发行纪念邮票。如确有需要,酌情发行相关内容的其他类邮资凭证。   第十五条 关于活动纪念。国家举行的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活动,发行纪念邮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活动,不发行纪念邮票。各类社会组织、团体、机构、部门的成立纪念和其他活动纪念,不发行纪念邮票。   第十六条 关于体育题材。全运会,奥运会,在我国举办的亚运会、其他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影响特别重大的国际单项体育竞赛, 以及十分重大的体育成就,可视需要发行纪念邮票。其他体育运动会和体育竞赛,不发行纪念邮票。 第三章 特种邮票的选题   第十七条 特种邮票是为宣传某些特定事物而发行的一种邮资凭证。特种邮票的题材涉及面广泛,选题须注意体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群众所喜闻乐见。   第十八条 关于基本国策等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类题材。主要宣传保护土地、水、矿产、野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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