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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赝品纠纷并不全部适用消法
2005-03-18 00:00:004508 浏览/0 评论新闻来源:分享
本报记者 于 娜 ...中国商报网站 (收藏拍卖导报2005年3月17日报道)民间收藏历来是"反欺诈,不打假",为什么法院又有双倍赔偿的判决呢?又到3·15,民间收藏品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吗?中消协有关负责人指出—— 如果你在地摊上买了件假官窑器,能依照消法要求卖家"双倍赔偿"吗?3月10日,在国内首次召开的民间收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讨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表示,民间收藏市场能否适用消法不能一概而论。与会的法学家、律师和收藏品市场负责人、收藏家均对此表示赞同。这次研讨会是由本报与《中国收藏》杂志共同举办的。 近几年民间收藏不断升温,各种形式的民间收藏品交易也是越来越红火。与此同时,收藏市场上的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买到赝品纠纷。但由于民间收藏交易和收藏品本身的特殊性,造成了一些地方市场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是否适用消法有不同理解和不同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收藏品交易的正常开展。 王前虎表示,在民间收藏获得较大发展,而且社会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的现实情况下,召开民间收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讨会的确非常必要。这几年民间收藏市场扩展速度惊人,相应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次研讨会对民间收藏市场整体如何界定、具体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的提出非常及时。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哪个法规、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哪个法规做出一个比较准确的界定,可以使消费者在消费收藏品的过程中,消费信息得到提升,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消法能调整所有的民间收藏交易行为吗?王前虎认为,在民间收藏比较常见的集贸市场交易中,如果经营者没有制假、欺诈的主观故意,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消法进行打假。在收藏品交易中买到赝品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消法调节范围,必须区别对待。比较常见的是,如果是集贸市场交易,对于某件带有"大明××年制"或"大清××年制"字样的新仿瓷器,如果经营者是按照一般工艺品的价格出售的,就不适合用消法。 中国政法大学赵群教授认为,民间收藏交易行为只有符合消法规定的主体、行为违法再加上主观有过错这3个条件才可以适用消法,如果不完全具备这3个条件中的一个,就不应当适用消法。而在集市进行的或者私下进行的个人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消法来解决,应由民法通则来调整。 那什么样的收藏品交易行为才应当适用消法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中孚认为,在收藏交易行为当中,属于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如文物商店、工艺品店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都在消法的调整范围内。如果经营者作出过明确的真品的意思表示,如书面的、口头的、网上形式等,但事后鉴定为赝品的,购买者可以依照消法来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经营者不存在主观欺诈,但从价格上看,能够引起消费者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也应该按照消法来调整。 来自民间收藏市场一线的拍卖企业、文化市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及收藏家们则谈了他们的切身感受。他们认为,由于民间收藏市场的特殊性、收藏品买卖双方身份的不确定性以及收藏品本身的历史文化特性,靠消法调整其中的复杂关系在很多时候是不现实的。 值得一提的是,参加研讨会的中消协和法律界人士有不少是收藏爱好者,他们一致认为,只有在高度文明、发达的社会,收藏才会热起来。民间收藏的兴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收藏市场需要从总体上加以引导、规范,但在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上不能一刀切。同时,为民间收藏品交易制定更加完备的游戏规则非常必要,应该引起各界人士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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