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有关部门负责人重申开展审核、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工作是执行法律的规定>
国家文物局有关部门负责人重申开展审核、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工作是执行法律的规定
2004-05-28 00:00:004885 浏览/0 评论新闻来源:分享
本报记者 李让 陈零初 国家文物局出台《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展审核、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工作,已经在拍卖界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也引起了各地文物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告一段落,部分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已经通过国家文物局对其资格、条件的审核,取得到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日前,记者就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采访了国家文物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国家文物局有关部门负责人重申,作为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出台《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展审核、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这项工作,是依法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新《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举措。有关这一点,国家文物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了详细解释。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许可制度是新《文物保护法》确立的 新《文物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这一条款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拍卖业务。这里的"依法"指的是《拍卖法》。《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即商委(厅、局)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拍卖法》的上述规定,只有依照上述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省级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拍卖企业,才是"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除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从事拍卖活动,因而更不可能取得文物拍卖经营资格。 第二层含义是,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还不能经营文物拍卖,只有依法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根据《拍卖法》第十三条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应当具备以下特殊条件:l、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拍卖企业拟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合格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拍卖文物的事先审核制度是新《文物保护法》规定的 国家文物局下发的《通知》要求拍卖公司在取得拍卖许可证以后或申领拍卖许可证的时候,都要提供文物拍品的相关资讯,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国家拿出这一举措总的考虑是为了了解珍贵文物的流向,从而达到防止珍贵文物外流,保护祖国文化遗产的目的。提出这个要求也是执行新《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众所周知,在拍卖会上,无论是买家、公众,还是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对拍品的来源等都一无所知。拍卖公司对此的解释是为了保守商业机密。但是,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出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要了解和掌握这些,这一点可以说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拍卖公司在经营文物,尤其是国家珍贵文物时,文物的合法来源必须让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知道。 新《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新《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给外国人。在流通环节规定审核、作出标识制度,正是为了在程序上防止不该出境的文物流失出境或者虽未流失出境却给外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需要明确的是:一、这里规定的审核是事先审核,而不是事后审核。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在拍卖文物之前将文物报经文物部门审核。二、规定的审核权一般是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行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企业的文物拍卖标的进行审核、许可,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将审核资料及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某件文物是否可以拍卖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行使审核权。三、依法审核后,对允许拍卖的,要在文物上作出标识。未作标识的文物,视为未经依法审核<

相关资讯

华夏收藏网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收藏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如需获得合作授权,请联系:dmj@cang.com。

获得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收藏网”。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华夏收藏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凡来源为华夏收藏网合作媒体的转载稿件,华夏收藏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需转载,请自行与来源方获取版权。

发表评论
登陆后才能发表评论,请登录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