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赝品的法律盲区
2004-07-24 00:00:0011254 浏览/0 评论新闻来源:分享
北京现代商报   北京文物市场中流通的所谓古董,有九成以上是赝品,北京市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在进行文物大检查时向媒体公开披露的这一数据令人侧目。   据业内人士称,北京的一些旧货市场中赝品的比例最高。此外,一些文物商店,甚至有些文物拍卖公司出售的所谓古董也有不少赝品。有些"高仿"的赝品,甚至使一些专家"走眼"。然而,当法律遇到赝品,却似乎变成了一个盲区,无力遏制艺术收藏市场的"假祸 "。   近年来,国内艺术品市场真伪纠纷不断,从1993年的"吴冠中诉朵云轩案"、1995年的"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案",到最近各地发生的艺术品卖假索赔案,桩桩官司与卖假有关。可惜,类似的官司常因依据的法律不同,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不久前,上海举行了一个由法院召开的座谈会,专题就是探讨艺术品市场中的卖假问题。座谈会上,各方专家就某先生在拍卖会上误买4把假红木椅子个案的适用法律问题展开了讨论。   讨论中,关于这个案例出现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拍卖会上买红木椅子是一种消费行为,拍卖行出售有瑕疵的商品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先生买古董家具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其提出的退一赔一要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建议此案用《合同法》来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案适用《拍卖法》。   有学者认为,判断购买商品是否属于消费行为,可以从购买商品的数量、商品本身的主要功能和购买动机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某地一个市民花几十万元买了数十箱保健品,并以商家卖假为由要求索赔,退一赔一,结果法院未予以支持。理由很明确,该市民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消费,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同样,从商品的主要功能和购买动机上分析,花几万、几十万买一件古董、艺术品通常不会被视为是消费行为,因为艺术品不属于生活必需的消费品。   有学者认为,艺术品与生活消费品都是商品,很难严格区分。比如清代红木椅子也具备坐的功能,古董鼻烟壶可用于吸鼻烟,明代的釉里红花瓶可用来插花等等。但是,红木椅子、鼻烟壶、釉里红花瓶都是古代艺术家、工匠制作的,工艺精湛,历史、文化价值较高,存世量有限,它们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投资和收藏。   什么法律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购买者常让人分不清。藏家们希望理论界和法律界人士尽快搞清这些问题,以促进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和繁荣。胡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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